對于企業(yè)違法解除與三期員工勞動關系后果,深圳律師解說如下:
如果女職工要求與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且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具有可恢復的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恢復與三期女職工的勞動關系,并需要補足拖欠的相應工資及福利待遇。
如果女職工不要求與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需向三期女職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

在一些訴訟、仲裁案件中,也存在三期女職工既要求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還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三期期間的全部工資待遇的。關于這個問題的處理,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在實踐中也具有一定的爭議。
但我們認為,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基礎就是認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既然勞動關系解除,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顯然就沒有了法律依據。
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既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還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直至三期結束的全部工資待遇,大多數的用人單位還是會選擇與勞動者恢復勞動關系的,即使不安排工作,對用人單位來說也是減少支出的。
但在這類訴訟中,勞動關系的恢復與否,主動權又往往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用人單位對此并沒有選擇權,所以我們認為從這個角度來講,讓企業(yè)承擔了違約金,還要承擔三期期間的工資,對企業(yè)也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
因此,深圳律師建議企業(yè)還是不要輕易解除與三期員工的勞動合同,畢竟成本太大,沒有足夠的證據,勝訴幾率也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