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房抵債”型房屋買賣合同的特征
當事人簽訂“以房抵債”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債務人將其自有、共有或者他人的房屋,以房屋買賣的形式,抵償其對債權人的債務。雙方除訂立符合房屋買賣要素的一般房屋買賣合同外,合同中多出現(xiàn)關于“抵債”“擔保”的附屬條款、補充協(xié)議,或有類似表述的條款,具體有以下幾種表現(xiàn)形式:
(1)約定在債務到期后未按時清償?shù)那闆r下,買賣的標的房屋變更登記至債權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2)約定債務人或者出賣人于簽訂合同后一段期間內以某價格回購買賣的標的房屋,或在清償債務后,房屋所有權恢復登記至債務人或者出賣人名下,即約定中存在“融資、擔?!钡囊馑急硎?;
(3)約定以房屋抵償數(shù)額確定的到期債務。
2、法律關系的認定
此類糾紛的起因為民間借貸等債權債務關系,雙方法律關系的認定需以原債權債務關系真實合法為前提。
實踐中,法院多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或確認合同無效糾紛為案由受理此類案件。債權人往往要求履行買賣合同,債務人或者出賣人則以惡意串通、虛假意思表示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無論是合同中約定“抵債”條款還是“融資、擔保”條款,“以房抵債”型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都是為解決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清償問題,因此審理此類案件需從原債權債務關系入手,對債權債務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具體內容進行實體審查。關于法律關系的認定,以此類案件最常見的基礎法律關系民間借貸為例,應對借貸合意、款項交付、利息標準等方面是否符合《民法典》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另需注意對虛假訴訟及“套路貸”進行識別,可以結合資金來源、交易習慣、系列案件檢索信息等作出判斷。
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3條第1款、《九民會議紀要》第45條的規(guī)定,如案件各方之間的原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且無爭議,則法院應向各方當事人釋明并在此基礎上根據(jù)“以房抵債”型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繼續(xù)進行實體審理。如原債權債務關系尚未查明或仍存在爭議,則由法院向原告釋明需按照原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可引導其變更訴訟請求。經釋明后原告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根據(jù)原債權債務關系另行提起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在審理原債權債務關系的過程中,如果案件當事人就原債權債務關系達成以物抵債協(xié)議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的,根據(jù)《九民會議紀要》第44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該協(xié)議,沒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故人民法院不應準許,同時應當引導原告撤訴或繼續(xù)對原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審理并作出實體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