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民法典》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贈與合同是否產生債權請求權需分情形判斷—核心取決于贈與合同是否具有“不可任意撤銷性”。以下深圳合同糾紛律師從法律依據、具體情形、權利行使方式三方面詳細解析:
一、核心結論:分情形產生債權請求權
贈與合同作為典型無償合同,并非絕對產生債權請求權,僅在特定條件下,受贈人可享有要求贈與人履行合同的債權請求權,具體分兩類情形:
情形一:產生債權請求權的法定情形(不可任意撤銷的贈與)
根據《民法典》第658條、第660條規(guī)定,以下贈與合同中,受贈人享有明確的債權請求權:
1.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公證程序已強化贈與行為的嚴肅性和確定性,贈與人無權任意撤銷。若贈與人到期不交付贈與財產,受贈人可直接起訴要求其履行交付義務(包括金錢、動產、不動產等)。
2.具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
公益性質:如捐贈救災款、扶貧物資、資助公益項目等;
道德義務性質:如對近親屬的贍養(yǎng)贈與、對救命恩人的補償贈與等。
此類合同旨在維護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受贈人(或公益組織)可請求法院判令交付。
3.贈與財產權利已部分轉移的情形
若贈與人已交付部分財產(如先贈與10萬元,剩余5萬元未交付),對于未交付的部分,若符合上述“不可任意撤銷”條件,受贈人仍可主張債權請求權。
典型案例參考:某企業(yè)向災區(qū)捐贈100萬元并簽訂公益捐贈協議,后以經營困難為由拒絕支付。災區(qū)公益組織可依據《民法典》第660條,起訴要求該企業(yè)履行交付義務—此時公益組織的債權請求權受法律保護。
情形二:不產生債權請求權的情形(可任意撤銷的贈與)
根據《民法典》第658條第1款,除上述特殊情形外,未公證、非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前,贈與人可隨時撤銷贈與,此時受贈人無債權請求權:
1.動產(如手機、首飾)未交付;
2.不動產(如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
3.金錢未實際轉賬或交付。
深圳合同糾紛律師關鍵提示:
贈與人撤銷權無需理由,僅需在財產權利轉移前明確表示撤銷(口頭、書面均可);
若受贈人已為接受贈與做了必要準備(如為存放贈與的設備租賃倉庫),即使贈與人撤銷贈與,受贈人也無權要求賠償(因無償合同中贈與人僅對故意/重大過失負責,單純撤銷不構成過錯)。
二、特殊延伸:附義務贈與的債權請求權:
根據《民法典》第661條(原《合同法》第 190 條),贈與附義務的(如“贈與房屋一套,受贈人需贍養(yǎng)贈與人直至終老”):
1.受贈人履行約定義務后,贈與人拒不交付財產的,受贈人可主張債權請求權;
2.若受贈人未履行義務,贈與人可拒絕交付,且受贈人無請求權;
3.若贈與財產已交付,但受贈人未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主張“債權請求權的反向行使”—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返還贈與財產。
三、債權請求權的行使方式與限制:
1.行使途徑:協商不成時,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要求贈與人交付財產、辦理過戶手續(xù)等;
2.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贈與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3.例外限制:若贈與人舉證證明自己 “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民法典》第666條),即使是不可任意撤銷的贈與,也可主張免除交付義務—此時受贈人的債權請求權會被駁回。
與“債權人撤銷權”的關聯:
“無償贈與可被債權人撤銷”(《民法典》第538條),此處需區(qū)分兩種不同的債權請求權:
受贈人的債權請求權:針對贈與人,要求履行贈與合同;
債權人的撤銷權:針對債務人(贈與人)與受贈人,要求撤銷贈與合同(因贈與損害債權人債權)。
兩者主體、目的不同,但均基于贈與合同的無償性產生,本質是債權保護的不同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