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借款合同利息規(guī)則的變化,合同糾紛律師解析如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第三款規(guī)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兩者比較,民法典將沒有約定支付利息的借貸視為沒有利息的適用范圍,拓展到了所有借貸領域。
主要理由為:一是從日常生活經驗來看,通常情況下利息的計付是借款合同的核心內容,當事人之間不會不對此進行協商,在此前提下,若合同沒有約定支付利息,原則上可推定為當事人協商確定無需計付利息。二是從糾紛處理的角度來看,有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確實是當事人協商確定無需支付,有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可能是真的未經協商。上述兩種情形下,不僅糾紛的事實難以完全查清,而且可以參照的利率標準也難以確定,很難作出相對統(tǒng)一的裁判。故法律擬制規(guī)定為沒有利息,不僅有利于指引當事人的行為,也有利于統(tǒng)一裁判結果,最終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

另外,民法典對于借款合同利息約定不明時的處理規(guī)則,如果借款合同主體均為自然人,即視為沒有利息,與合同法的規(guī)定保持一致。如果借款合同的主體有一方不是自然人,那么就應當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來處理,即分四個層次處理。首先,應當允許當事人就支付利息問題進行重新協商,經重新協商能夠達成補充協議的,當按補充協議的內容執(zhí)行。其次,如果借款合同當事人就支付利息問題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應當根據借款合同所使用的詞句,結合合同的相關條款確定利息約定不明條款的含義,如果通過合同的文義解釋和整體解釋能夠確定利息的,可據此確定的利息標準執(zhí)行。再次,如果通過上述兩種方式均無法確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標準的,可以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補充確定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yè)通常采用并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運用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同規(guī)范的一個重要特色,可以在客觀上達到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平衡的目的。但是,利用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確定利息標準,必須接受四個限制:一是從客觀條件而言,應為交易行為當地或者行業(yè)通常采用的做法;二是從主觀條件而言,應為交易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以加強對不了解當地習慣或者缺乏業(yè)內經驗的相對人的保護;三是從交易習慣的時間節(jié)點來看,應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習慣做法;四是交易習慣本身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否則將影響借款合同本身的效力。最后,如果按照上述三種方法仍然無法確定利息標準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guī)定履行。據此最終確定借款合同的利息計付標準。實踐中,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在當事人就利息問題約定不明時,可以以訂立借款合同時合同履行地的商業(yè)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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