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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規(guī),用人單位在以下情形下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賠償金:
一、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的,應繼續(xù)履行;若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或合同已無法履行,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
三、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
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用人單位未簽訂的,自應簽訂之日起支付雙倍工資。
四、違法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且已履行的,應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支付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間的賠償金。
五、未支付加班費或工資
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或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的,應按應付金額的50%至100%加付賠償金。
六、未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的,應按應付金額的50%至100%加付賠償金。
七、未支付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工傷待遇,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的,應按應付金額的50%至100%加付賠償金。
八、未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賠償金,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的,應按應付金額的50%至100%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2條、第85條、第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4條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18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
以上情形下,勞動者可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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