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的份額是指代位繼承人通過代位繼承的方式能夠取得的遺產份額。
關于代位繼承人可分得遺產份額的認定,相關裁判規(guī)則如下:
1、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去世的,繼承人的子女享有代位繼承的權利,可繼承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2、對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適當分得遺產。
3、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5、代位繼承人可繼承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其他法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贍養(yǎng)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對應予以適當多分。
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十六條 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第十七條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贍養(yǎng)義務較多的,可以適當分給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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