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
民間借貸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借貸式詐騙和民間借貸之間的區(qū)別:
(一)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為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則具有歸還的意思,即使后續(xù)不能及時歸還,往往只是因為客觀原因。
(二)行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會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chǎn)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于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己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為人對借款的態(tài)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后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jié)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于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于可產(chǎn)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相關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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