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咨詢:
進行工程施工時,要簽訂施工合同的,施工單位要按合同的約定完成工程施工,完成施工后要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才能交貨,那么建設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應當如何確定?
律師解答:
違約責任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由當事人約定。
當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的責任形式,也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范圍及損失的計算方法。具體表現(xiàn)在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幅度,可以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甚至確定具體數(shù)額,同時也可以通過設定免責條款限制和免除當事人可能在未來發(fā)生的責任。但是,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約定,并不是說當事人未約定違約責任的,不發(fā)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合同的效力,即使當事人未在合同規(guī)定違約責任,違約方也須依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違約責任應當限定在法律允許范圍之內(nèi)。為了保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責任條件的公平合理,法律也要對其約定予以干預。如果約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將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而適用法定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規(guī)定,如果建設施工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nèi)容】施工合同的內(nèi)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zhì)量、工程造價、技術(shù)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jié)算、竣工驗收、質(zhì)量保修范圍和質(zhì)量保證期、相互協(xié)作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