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財產的范圍
破產財產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擬破產公司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公司取得的財產。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公司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5)放棄債權的。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達到破產要求但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同樣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二、破產財產的變價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除非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否則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
三、破產財產的分配
管理人將破產財產變價后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最后由管理人執(zhí)行。管理人在對破產財產清償時,應當按展如下順序進行: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span>;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及經濟補償金;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guī)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四、破產程序的終結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或者分配完結后,管理人應當請求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若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應當在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后,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的注銷登記手續(xù)。
實務指南:
債權人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配合義務
《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薄镀髽I(yè)破產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zhí)行?!爆F(xiàn)實操作中,對可能存在的破產財產權利負擔,債權人在未看到具體清償方案時,不可能在破產財產拍賣前完全得到解除,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在執(zhí)行時,就可能需要德權人的配合。管理人為了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現(xiàn)實可操作性,往往會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內容制定時,為債權的分配設置一定的前置條件,給債權人設定一些義務。這就造成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并得到人民法院司法認可后,其執(zhí)行不僅涉及管理人的執(zhí)行義務,而且還有債權人的配合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