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為的內容及目的不得違反社會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睹穹ǖ洹返?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53條第2款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13條,下同)第6項規(guī)定此次修正將“社會公序良俗”改為“公序良俗”,刪除“社會”二字,也是與《民法典》的規(guī)定相統(tǒng)一。
法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者無效,是羅馬法以來公認的規(guī)范。即人不可通過其法律行為降低為保護公共利益而實施的法律的重要性,任何降低此類法律的重要性的行為都是絕對無效的。損害社會利益的合同,例如,以從事犯罪或幫助犯罪作為內容的合同,規(guī)避課稅的合同,危害社會秩序的合同,賭博合同等非法射幸合同,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的合同等,均屬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的合同。公序良俗在現(xiàn)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的功能。因立法者不可能預見一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而作出詳盡的禁止性規(guī)定,故設立公序良俗原則,以彌補禁止性規(guī)范的不足。需要注意的是,因公序良俗原則性質上為授權性規(guī)定,目的是在遇有損害社會公益和社會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法律規(guī)定時,法院得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判決該行為無效。因此,本項規(guī)定既是對《民法典》第8條有關公序良俗原則規(guī)定的強調,也是《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規(guī)定的“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的具體體現(xiàn)。因民間借貸屬民事主體間純粹的民事交往活動,本身即形式多樣,種類繁多,加之目前我國社會處于經濟、科技高速發(fā)展的階段,如互聯(lián)網等新型交往工具和交易載體不斷沖擊著傳統(tǒng)的民事交往方式,立法及司法解釋難以窮盡民間借貸合同的無效情況,也難以預測未來出現(xiàn)的新情況,因此,裁判者在判定民間借貸合同效力時有遵循公序良俗進行司法審查的義務。當然,公序良俗作為民法基本原則本身具有較大的解釋空間,人民法院據(jù)此裁判時應審慎適用,不宜作不合法理的擴張解釋和不合邏輯的牽強解釋。目前,我國有學者參考國外判例學說,將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類型化為10種,具有較強的參考價值,具體為:
1.危害國家公序型,比如以從事犯罪或幫助犯罪行為為內容的合同(如本條第3項之情形);
2.危害家庭關系型,如約定斷絕親子關系的協(xié)議;
3.違反道德型,如妓館之開設、轉讓合同,對婚外同居人所作遺贈等(亦如實踐中出現(xiàn)的以性行為為對價獲得借款的情形);
4.射幸行為型,如賭博、巨獎銷售變相賭博等;
5.違反人權和人格尊嚴行為型,比如實踐中出現(xiàn)的以家人人身為抵押借貸的情形,過分限制人身自由以換取借款等情形;
6.限制經濟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擴大資金實力以分割市場、封鎖市場的協(xié)議;
7.違反公正競爭型;
8.違反消費者保護型;
9.違反勞動者保護型;
10.暴利行為型。
當然,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判中遇到的情況具體屬于何種類型,應當視具體情況作出認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36~2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