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zhí)行程序中基金財產獨立性的審查標準,裁判要旨如下:
根據(jù)證券投資基金的原理,基金財產的獨立性是為了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起的排除基金財產執(zhí)行的異議,應當依照案外人異議進行審查。在基金財產登記名義和實際權利歸屬不一致的情況下,應貫徹形式化審查原則,以基金協(xié)議約定判斷基金財產的權屬,避免錯誤執(zhí)行侵害基金財產的獨立性和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案號:(2021)京03執(zhí)異775號
案例編寫人: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戴夢依 徐 欣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清水河騰邦大廈B棟7樓713室
手機:19168508405
電話:0755-86719926
Email:[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22 - 廣東春霆律師事務所 備案號: 粵ICP備2022081091號-1 網(wǎng)站地圖 騰云建站僅向商家提供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