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規(guī)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合同不僅適用于自然人之間,也適用于自然人與法人、法人與法人之間。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除此之外,民間建房合同、房屋修繕合同、拆除舊房院墻合同、畫品裝裱合同等均屬于生活中常見的承攬合同。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與雇用人約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者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勞務活動,雇用人支付報酬而發(fā)生的法律關系。
關于承攬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承攬合同中的當事人具有獨立性,承攬人基本是依靠自己的獨立判斷來進行工作,不受合同相對人的支配;而雇傭關系中雇員一定程度上要接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須聽從雇主的安排、指揮。
2.承攬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雇傭關系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
3.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一風險負擔的原理來源于“獨立契約人”概念,是指并不屬于合同對方的固定雇員,基本是依靠自己的技巧和判斷來完成本人工作的人,既然是依靠本人技巧和判斷來完成本人工作,那么利益和風險自然也由本人承擔;而雇傭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一般由雇主承擔,其理論來源為雇員是雇主手臂的延伸,雇員的行為是雇主權利的擴張,雇員的行為自然可被看作雇主自己的行為,基于報償責任原理,雇員所從事的雇傭活動是為雇主的利益,因此按照現(xiàn)代民法利益、風險、責任一致的原則,雇傭活動所產生的風險應由雇主承擔,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雇主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雇員追償,但這屬于雇主與雇員的內部關系,對外的責任承擔主體仍是雇主。
4.審判實踐中,當事人雙方之間屬于承攬關系還是雇傭關系發(fā)生爭議時,人民法院一般可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3)勞動報酬是定期給付還是一次性結算;(4)是繼續(xù)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yè)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yè)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如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為雇傭關系,反之則應認定為承攬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