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常見的法律問題:借條的認定與借貸關系的成立。民商訴訟律師解析如下:

1.【實際出借人的推定】原告實際持有借條而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姓名與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的,可推定原告系實際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孤證存疑的借據】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還款的依據僅有借據且借據存在多處疑點的,其訴訟請求難獲法院支持。
3.【多張借條與總條】債務人出具多張借條而最后一張借條含有“共”字等表示合計意思的,可在綜合其他在案證據情況下,將其認定為總條性質。
4.【脅迫出具借條的舉證責任】債務人主張借條系因脅迫而出具但未能舉證證實的,其仍應承擔舉證不能責任,即負償還責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性質的認定】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費并承諾還款的,形成借貸關系,但是借貸合同無效。
6.【轉賬憑條的證據效力】債權人僅以轉賬憑條為據主張雙方之間存在借款關系并要求債務人償還的,債務人主張并非借款關系但未能舉證證明的,應認定轉賬憑條所記載數額的借款關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