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再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企業(yè)申請破產后債權的申報流程內容深圳律師整理如下:
(1)債權人向管理人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債權證明。債權人本人不能到場的,應出示本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明;授權律師代為辦理的,應當出示律師執(zhí)業(yè)證,律師事務所所函;債權人是未成年的,應當出示戶口簿;債權人與受托人是夫妻關系的,應當出示結婚證件。
(2)債權人領取管理人制作的債權申報須知、債權申報文件清單、債權申報表、債權計算清單并據(jù)實填寫。
(3)債權人或受托人向管理人提交債權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原件、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債權申報須知原件、債權申報表原件、債權計算單原件、證據(jù)復印件(合同、借據(jù)、銀行流水或收據(jù)、法院的生效文書等),以上材料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在其提交的復印件上簽章。
(4)管理人收取債權人提交債權申報材料并向其出具簽收證明。
(5)管理人對收取的債權申報材料應當及時與審核清單進行核對并登記造冊,載明申報人名稱、申報時間、申報金額。
(6)管理人制定債權審查原則,進行債權審查。
(7)管理人根據(jù)債權審查結果,編制債權清冊,債權清冊應當列明債權人名稱、申報金額、審核認定金額,供債權人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