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約定或法定,金錢之債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債系從債,其產生與金額都取決于作為主債的金錢之債。實踐中,利息的有無及其金額問題一直是繞不開的“爭議焦點”之一。

深圳律師普法:民間借貸糾紛利息核算標準及依據: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本規(guī)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guī)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本規(guī)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民間借貸案件一審受理時間 | 借貸合同成立時間 | 計息期間
| 利率 |
2020/8/20前 | 不考慮 |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還之日 | 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即“兩線三區(qū)”,不超過年利率24% |
2020/8/20后 | 2020/8/20前 | 自合同成立至 2020/8/19 | 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即“兩線三區(qū)”,不超過年利率24% |
2020/8/20至 借款返還之日 | 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四倍 |
2020/8/20后 |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還之日 | 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四倍 |
注:“兩線三區(qū)”:指2015年《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對借貸利率的劃定。
“兩線”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護線和年利率36%的高利貸紅線。即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對出借人起訴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護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對于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利息,借款人已經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干預。
“三區(qū)”亦是此意:
①司法保護區(qū),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此時約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②無效區(qū),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③自然債務區(qū),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間,法院對出借人起訴主張該區(qū)間部分利息的,不予保護,但是當事人愿意自動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預,借款人抗辯要求返還或以之折抵剩余債務的,法院同樣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