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擔保人承擔債務糾紛的責任劃分主要依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具體分為以下情形,深圳擔保律師科普如下:
一、責任承擔方式
1?、按份共同保證?
若擔保合同明確約定了各擔保人的保證份額(如甲30%、乙30%、丙40%),則各擔保人僅按約定比例承擔責任,且承擔后僅能向債務人追償?。
2、連帶共同保證?
未約定份額時,所有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要求任一擔保人全額清償,該擔保人履行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要求其他擔保人分攤其應承擔份額(無約定則平均分擔)?。
二、關鍵法律要點
?債權人權利?:可自由選擇向部分或全部擔保人主張權利,例如100萬債務可要求一人全額清償或多人按比例分擔?。
?追償權?:連帶擔保人清償后,可向債務人追償,或要求其他擔保人按內部約定/平均比例分擔?。
免責情形?: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或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保,擔保人可相應免責?。
三、實務建議
?明確約定?:設立擔保時需書面約定責任類型(一般保證/連帶保證)及份額,避免糾紛?。
?風險防范?:擔保人應評估債務人償債能力,連帶保證人需知悉可能直接承擔全部責任?。
四、特殊情形
?一般保證?:享有先訴抗辯權,需先執(zhí)行債務人財產不足部分才承擔責任?。
?混合擔保?:若債務人提供物保,債權人需先處置該物保;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債權人可自由選擇實現方式?。
深圳擔保律師提醒,通過上述規(guī)則,擔保責任可依約定或法定方式清晰劃分,但需注意不同責任類型對擔保人權益的顯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