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講清楚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至少涉及舉證責任的含義、主體、范圍、分配、移轉、程序及與法院查證的關系等方面的問題。民商訴訟律師以下就16個關鍵問題展開探討:
1.舉證責任與證明責任、舉證證明責任有無不同?
2.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否一概均可在不同當事人之間轉移?
3.在間接事實或者輔助事實真?zhèn)尾幻鲿r,法院能否適用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作出裁判?
4.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guī)則是什么?
5.在具體案件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6.舉證責任能否由法官來分配?
7.人民法院履行舉證告知義務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8.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的舉證通知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9.當事人若要全面舉證,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0.當事人應當如何做到正確舉證?
1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1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應當采取何種形式?
13.人民法院沒有必要調查收集的證據(jù)主要包括哪些?
14.除法定情形外,當事人因訴訟能力不足而確實無法完成舉證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證據(jù)?
15.人民法院在何種情形下才能適用舉證責任規(guī)則來認定案件事實?
16.不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對相關案件事實提供證據(jù)進行反駁的,如果該事實無法確定,該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節(jié)錄)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9〕19號)(節(jié)錄)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3月22日修正)(節(jié)錄)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包括:
(一)證據(jù)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九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jù),與待證事實無關聯(lián)、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九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包括:
(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系的;
(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訴訟的;
(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除前款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