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今日這個標題,小編只想說

單身保命(并不是)
言歸正傳,關注社會版新聞的讀者朋友應該對此類新聞不算陌生,大致就是夫妻一方瞞著另一方欠下巨額債務后“人間蒸發(fā)”,另一方辛辛苦苦照顧父母養(yǎng)育子女,到最后還要被卷入債務風波。今日法條的主題是夫妻的共同債務:配偶一方借錢跑了,另一方到底有沒有還款義務?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span>

評論:根據上述法條的規(guī)定,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有三種情形:第一種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另一方事后追認;第二種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第三種是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以上三種情行的共同點是強調配偶另一方在該項債務中受益。這對債權人的舉證要求較高,也就對應地保護了無辜的另一方配偶。
廣東春霆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締結婚姻的初衷都是美好的,但生活中總有各種各樣的變故,世事在變,人心也變。所以我們能做的是多了解法律知識,既做最好的打算,也做最壞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