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原因有很多,深圳律師事務所知道的比如:
1、運營中發(fā)現與預設目標差距過大或經營規(guī)模減小,不需要用到這么多錢,為避免浪費股東出資,可通過減資將多余資本退還給股東。
2、公司已嚴重虧損但注冊資本依然很多,會讓外界以為公司還很有錢,為反映公司真實信用情況,可以減資。
3、公司長期虧損,股東長期得不到股利,為調動股東積極性,可以通過減資來促進實現股東權益。
4、公司分立。

雖說減資是公司內部事務,但公司并非想減就能減,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減資要嚴格依法定程序進行,其中非常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就是通知債權人。
因為注冊資本減少了,公司可以償債的財產就相應減少。原先大家看到公司有1000萬的注冊資本,基于此才和公司做生意,但減資后只剩下100萬,公司很有可能還不上錢,所以債權人接到減資通知后,可以要求公司要么還錢,要么提供擔保。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條既規(guī)定了通知,又規(guī)定了公告,那為了減少債權人的阻力、順利減資,能不能只在報紙上公告呢?
深圳律師告知顯然不行。
首先,減資極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所以必須達到債權人知曉的效果,也就是債權人要知道減資的內容、知道減資這件事情即將發(fā)生。如果只登報,債權人基本上沒可能看到報紙,所以達不到法律要求的效果,減資程序有瑕疵。
其次,公司減資應當有效的通知債權人,為避免被認定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公司應竭盡所能收集債權人的有效聯系方式,向債權人的注冊地址、經營地址等發(fā)送確保債權人可以收悉的通知。
因此,公司減資,有效、直接的通知債權人和登報公告,都不能少。

所以,即使減資的其他程序都符合要求,但就是在通知債權人環(huán)節(jié)出了問題,依然是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那么減資股東的出資義務就不能免除。
程序違法的減資,性質上與抽逃出資基本沒有差別,所以,對于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減資股東還是要在減資(本息)范圍內,向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所以公司減資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法律規(guī)定和相關指引,才能避免留下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