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2581號建議的答復
人社建字〔2017〕17號
您提出的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工傷認定的建議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視同工傷。這一規(guī)定,實際上是將發(fā)生工傷的情形由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職工的工傷權益。正因為這條規(guī)定是對工傷范圍的延伸,因此在相應條件上也做了一些限制,以避免工傷范圍的無限擴大。
首先,必須明確是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才能認定為工傷,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又是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決為依據(jù)的。
其次,上下班途中的相關要件也要明確,即“職工是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才能視為上下班途中”。只有滿足了這些條件,才能依法依規(guī),公平、合理、有效地保護好職工的相關工傷保險權益。
您在建議中提出,上下班交通事故認定工傷,存在著上下班時間、路線和事故責任難以認定,用人單位無法監(jiān)管,工傷待遇與民事賠償重復享受等問題,這些問題在實際中確實不同程度地存在,也給相關工作的開展帶來一定困難。您提出的刪除上下班交通事故認定工傷的相關條款的建議,如前所述,《工傷保險條例》做出此項規(guī)定的本意是為了最大限度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同時也是借鑒了世界上一些國家的通行做法,目前該項規(guī)定遇到的一些問題確有必要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加以規(guī)范和完善。
為此,我們將在今后的工作實踐中加強對這一問題的調查研究,在現(xiàn)有立法沒有修改的情況下,一方面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妥善辦理相關案件,另一方面,通過進一步加強與有關部門的研究,盡可能提出完善該項規(guī)定切實可行的方案,在條件成熟時配合立法機構共同推動相關立法的修訂和完善。
感謝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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