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校園欺凌者隨意毆打、辱罵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雖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等五人均系北京某校在校女生(犯罪時均未滿18周歲)。2017年2月28日,五名被告人在學校女生宿舍樓內,采用辱罵、毆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高某某(17歲),并無故毆打、辱罵女生張某某(15歲)。經(jīng)鑒定,二被害人的傷情構成輕微傷,五名被告人的行為還造成被害人高某某無法正常生活、學習的嚴重后果。
【裁判結果】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京刑初666號刑事判決:
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分別判處五名被告人十一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被告人朱某等提出上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京02刑終693號刑事裁定:
1、準許上訴人朱某等撤回上訴;
2、駁回其他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朱某等人隨意毆打和辱罵他人,造成二人輕微傷,嚴重影響他人生活,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破壞社會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
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均積極參與,分別對二被害人實施了毆打、辱罵等行為,均應對給被害人造成的嚴重后果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系糾集者,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鑒于五被告人實施犯罪時均未滿十八周歲,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其法定代理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已取得二被害人的諒解,故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93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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