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醉駕”無主觀故意的,是犯罪嗎?刑事律師告訴你,這種可不認為是犯罪!

上訴人岳某某通過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識到自己還處于醉酒狀態(tài),交警讓其移車時,也沒有發(fā)現(xiàn)上訴人處于醉酒狀態(tài),不具有危險駕駛的主觀故意。且是在交警的指揮下短距離低速移動車輛,其駕駛車輛的危險性大大降低,符合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情形,可不認為是犯罪。
當(dāng)事人信息:
原公訴機關(guān)哈密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岳某某,男。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哈密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qū)彙?/span>
審理過程:
哈密市人民法院審理哈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岳某某危險駕駛罪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新2201刑初30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岳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哈密分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趙志濤出庭履行職務(wù),原審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