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fā)生爭議時或者需要確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書。

起訴狀應載明事項:
(一)標題。單列一行在正中寫“民事起訴狀”或“民事訴狀”;
(二)訴訟參與人身份等基本情況。如原告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如果原告是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則需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及與原告的關系。原告如是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原告寫單位名稱、地址、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次一行寫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應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原告不論是公民或者法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在原告的下一項還要寫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職務以及與原告的關系。被告欄的事項與寫法與原告欄的事項和寫法相同;
(三)訴訟請求。這一部分主要寫明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原告一方要求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具體問題。如要求損害賠償、債務清償、履行合同、產權歸還等。訴訟請求應寫得明確、具體、簡明扼要;
(四)事實和理由。這一部分是民事訴狀的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當事人之間權益糾紛和爭議的重要根據。一般是先寫事實,后寫理由。事實部分,主要是寫明被告侵權行為的具體事實或當事人雙方權益爭執(zhí)的具體內容,以及被告所應承擔的責任。理由部分,就是根據事實和證據,寫明認定被告侵權或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所造成的后果及應承擔的責任。同時寫明提出請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據,但必須注意援引法律應準確、適當;
(五)落款:由受訴法院、具狀人、日期三部分組成。需正確填寫受訴法院名稱。原告為個人的,應由本人親筆簽名,原告為公司的需加蓋單位印章,并注明提交訴狀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