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下稱《委托鑒定審查規(guī)定》)第1條規(guī)定,嚴格審查擬鑒定事項是否屬于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鑒定:
(1)通過生活常識、經(jīng)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
(2)與待證事實無關聯(lián)的問題;
(3)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問題;
(4)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
(5)通過法庭調查、勘驗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實;
(6)對當事人責任劃分的認定;
(7)法律適用問題;
(8)測謊;
(9)其他不適宜委托鑒定的情形。
《委托鑒定審查規(guī)定》第2條規(guī)定,擬鑒定事項所涉鑒定技術和方法爭議較大的,應當先對其鑒定技術和方法的科學可靠性進行審查。所涉鑒定技術和方法沒有科學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