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后,哪些財產可以抵押,哪些財產不得抵押?《民法典》從“可以抵押”與“不得抵押”兩方面進行規(guī)定。跟隨擔保律師先來看看可抵押的財產范圍。
1、可抵押財產應具備以下要件:抵押人對該財產有權處分,抵押財產可以流通、轉讓,且具有獨立性。
2、可抵押的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不動產權利三類。
不動產: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注:建筑物以外的其他附著物,主要是指尚未與土地分離的林木、農作物等作物。
②在建物,指正在建設的建筑物。
注:一般來說,作為抵押財產的建筑物指的是經合法建造并已經取得所有權的建筑物,違法建筑或者尚未取得所有權的建筑,不得作為抵押標的。但為了充分發(fā)揮建筑物的融資功能,我國法律允許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作為抵押財產,構成抵押物特定性的例外。
動產:
①生產設備和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
②交通運輸工具;
③在建船舶、航空器。
不動產權利:
①建設用地使用權;
②農村土地經營權;
③海域使用權。
其他財產:《民法典》采用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賦予了抵押財產較為寬泛的定義,只要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的財產,均可進行抵押。
3、可以抵押的財產增加了“海域使用權”。
《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第25條 根據用途的不同,海域使用權包括養(yǎng)殖用海權、拆海用海權、旅游用海權、娛樂用海權、礦業(yè)用海權、公益事業(yè)用海權、建設工程用海權。
《民法典》第342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以上就是擔保律師整理的貸款,可抵押的財產范圍。更多財產相關的法律問題可咨詢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