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審判實踐中,很多旅游者以旅游合同之訴向旅行社主張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請問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從理論上講,通常認為精神損害賠償屬于侵權責任的范疇。雖然違約可以導致包括精神損害在內的非財產(chǎn)性損失,但對于生活在市場經(jīng)濟之中的任何一個理性的人來講,訂立合同本身就意味著風險,精神損害的風險應當包括在這種風險之內,不能單獨就精神損害再主張一次賠償。
從法律上講,隨著《民法典》的出臺,立法者依然將精神損害賠償限定在侵權之訴中,并適當放寬了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的侵權行為范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pan>
同時,《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還進一步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九百九十六條的適用需滿足以下條件:
1. 主要適用于侵害人格權的情形。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是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shù)摹5?,涉及人身權利或以精神利益滿足為主要目的的合同,因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格權的,造成非違約一方的損失通常為非金錢損失,難以通過市場價值準確衡量,適用財產(chǎn)損害賠償難以對非違約方進行救濟,因而,可采用精神損害賠償方式對人格權遭受的侵害實行全面的救濟。
2. 以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為前提。《民法典》總則編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從該條規(guī)定來看,僅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下,非違約方才能在違約責任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在其他情形下,即便非違約方遭受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其也無權在違約責任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3. 違約行為造成非違約方嚴重精神損害。關于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判斷標準,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
嚴重精神損害的“嚴重性”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① 損害后果的嚴重性。一般來說,造成嚴重精神痛苦往往伴隨一定的后果,受害人因人身、精神遭受的損害對日常生活、工作、社會交往等造成較明顯的不利影響。如果以社會一般人的標準判斷,一般人在權利遭受此種侵害的情況下,都承受難以忍受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則可以認為已經(jīng)構成了嚴重后果。
② 精神痛苦的嚴重性。具體是指,因侵害人格權所造成的痛苦已經(jīng)超出社會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如果這種精神痛苦按照一般人的標準已經(jīng)超出了可以忍受的程度,則可以認定其是嚴重的。
③ 損害具有持續(xù)性。也就是說,損害所造成的痛苦不是立即消失的,而是持續(xù)了一段時間,如果受害人只是遭受了偶爾的精神痛苦或者心理情緒上的不愉悅,則不屬于應予賠償?shù)木駬p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