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司減資時應對債權人盡到合理通知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薄R蚨?,對債權人利益影響最大的是債務人公司未盡到合理通知義務。所謂“合理通知”,是指對已知債權人都要通知,不能遺漏。且通知方式應當是窮盡,而非簡單以刊登公告的方式。當然,刊登公告也是必須的,為盡可能通知到全體債權人,可參考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根據(jù)公司規(guī)模和營業(yè)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其次,公司減資體現(xiàn)了股東意志,股東未盡通知義務的,應承擔過錯責任。公司在減資中未依法通知債權人,雖然經過了工商登記,但減資程序是存在瑕疵的,未經合理程序,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公司減資系股東會決議的結果,是否減資以及如何進行減資完全取決于具有表決權且參與表決的股東意志,股東對公司減資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屬明知,同時,公司辦理減資手續(xù)需要股東配合,因此,公司減資時履行通知債權人的義務人應當包括公司和股東。在公司通知債權人程序中,股東也應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股東違反該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侵害了債權人對公司的信賴利益及相應保障權利,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再次,股東的民事責任雖無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但在比照適用法律條款時可綜合其主觀過錯加以判斷。實踐中存在前兩個案例1的分歧,即比照抽逃出資還是瑕疵出資的條款認定。瑕疵出資是指股東未足額出資或出資財產存有瑕疵,而抽逃出資是指將出資財產暗中撤回,后者是欺詐性違法行為,有可能涉嫌刑法上的抽逃出資罪,評價較重,具體適用應看哪種更加貼合股東的主觀過錯。因而,筆者更贊同比照瑕疵出資的觀點。從主觀過錯看,股東的此種過錯尚不至于上升到可能被刑事處罰的地步。股東在公司減資過程中可能減少了股份,也可能不作調整。對于減資股東來說,其主觀上更想要的是免除自己部分認繳出資義務,比起抽逃出資是投入再取回的概念,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瑕疵出資來評價更貼合。對于未減資股東來說,其也沒有抽逃資本的行為,但其主觀上明知且實際參與了減資瑕疵流程,且股東之間對公司資本的出資與維持共負責任,故需要對減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東需要在公司減資數(shù)額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最后,股東承擔的補充賠償責任以公司減資數(shù)額為限,這是股東的過錯責任范圍。無論是比照抽逃出資的規(guī)定還是瑕疵出資的規(guī)定,兩條款均表述“……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股東若在另案中已經承擔了一定減資數(shù)額,則在本案中應做相應扣減,否則過分擴大了股東的責任,也違反了股東有限責任的規(guī)定。
(摘自陳慶:《公司減資未通知債權人,股東應否承擔民事責任?》,載中國法院網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4/id/4876666.shtml,最后訪問日期:2023年8月24日。)
注1:參考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滬02民終10330號民事判決和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蘇0581民初8409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