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危機嚴重影響著我國社會經(jīng)濟、生活等正常運轉(zhuǎn)秩序,影響著我國對外開放形象,損害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沖擊著我們的誠信大廈,誠信缺失癥表現(xiàn)最為明顯的便是在我國借貸領(lǐng)域,借貸糾紛與日俱增、居高不下,而借貸市場的不規(guī)范、監(jiān)管不力,更是加劇了這種局面。在我們?nèi)粘I钪校H朋好友之間幫忙借貸的行為時有發(fā)生,于情來講,可以理解,確實幫了別人的一個忙,但從法律上來講,如果被幫助者賴賬不還甚至矢口否認幫忙借貸事實或者干脆玩失蹤,那幫助借款的人將直接面臨被追債,要求承擔還款的責任。
面對這種情況,誰應該來承擔還款責任,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持該觀點的人認為,作為簽訂借款合同的名義借款人,只要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買單,出借人沒有義務去了解借款的實際用途及系何人使用,只需要根據(jù)借款合同載明的主體,即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要求簽訂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至于借款人與借款實際使用人之間的糾紛應另案處理;
第二種觀點認為,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持該觀點的人認為,名義借款人并沒有實際使用借款,在能查清事實,明確實際借款使用人的情況下,讓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有失公允,應尊重客觀事實,以實際借款人為責任主體,這樣也有利于避免訟累;
第三種觀點認為,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持該觀點的人認為,名義借款人只要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對使用自己本人身份資料并親自簽訂借款合同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應當能夠預見,其應擔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同時實際借款人也要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樣有利于更好地維護金融安全、避免訟累。
深圳律師認為:
名義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簽訂借款合同,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簽訂的應認定為合同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關(guān)系,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借款人應當為訴訟當事人。
出借人的借款實際轉(zhuǎn)入借款人的個人賬戶且借款人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借款時向出借人披露過其名義借款人地位的,名義借款人應承擔還款責任。名義借款人與借款的實際使用人之間的關(guān)系應當另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