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根據(jù)過錯推定原則,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裁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校園侵權案件,要遵循過錯推定責任、審查免責事由的邏輯規(guī)則。

審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校園侵權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據(jù)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傷害的,應推定學校存在過錯,學校僅在充分證明自身盡到教育、管理義務時方能免除賠償責任。因此,審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校園侵權案件,一般應遵循以下兩條邏輯規(guī)則。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的,推定學校存在過錯。
2.學校如果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學校的過錯推定責任和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法官應嚴格適用。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尚未對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細化規(guī)定。綜合司法實踐,如果學校提交證據(jù)能充分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義務,無任何疏漏之處,學生權益受損純屬侵權人或者本人的過錯,則可免除學校的責任;如果學校僅能證明盡到了部分義務,其做法仍有不完善之處,存在導致侵權損害的風險,則應由法院酌定適當減輕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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