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只有一套性質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居住,又均無能力補償對方,法院能否判令雙方離婚后對該房屋各占1/2產權?

這樣判決是不對的。因為一物一權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一個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是一物一權的應有之義。在不具備分別登記產權的條件下,在一個物上判決兩個所有權存在,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會對物權歸屬的確定性和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性造成損害。既然該套房屋的性質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不作分割,實際上雙方仍然處于共同共有狀態(tài)。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一種典型狀態(tài)。一般情況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人一半,因此,如果判決一人一半,實際上只是判決確定從夫妻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并不能解決夫妻離婚后實際面臨的居住問題。因為對于按份共有人來說,仍然存在由誰實際控制、使用該房屋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自己能夠協(xié)商解決這一問題,就無需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發(fā)生離婚事實,意味著共同共有的基礎已經喪失,如果不能協(xié)商解決問題,在當事人明顯失去共有基礎的條件下,人民法院強行判決按份共有,有可能造成新的矛盾。
所以,在上述情況下,判決當事人離婚后對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產權按份共有不是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好辦法,一般不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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