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黃某與李某在2013年登記結婚。2015年,雙方共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兩年后,雙方又共同購買了一輛價值20萬元的小汽車。
兩人的日子本來過得很和睦,但是從2019年開始,李某發(fā)現(xiàn)黃某經常很晚才回家,認為黃某可能有了外遇。但是黃某矢口否認,二人經常因為此事發(fā)生口角。
為了制約黃某,李某讓其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上注明:“本人如日后婚內出軌,婚后所有財產歸妻子所有,本人愿意凈身出戶。”
次年,黃某通過家事訴訟律師到法院提出要與李某離婚。庭審中,李某同意離婚,并拿出黃某出軌的證據以及黃某曾經簽署的承諾書,要求法庭依據承諾書判決所有財產歸自己所有。
法庭認為,承諾書不具備法律效力,所以駁回李某關于要求黃某凈身出戶的訴求。但是考慮到黃某屬于過錯方,所以判決二人在分割財產時,黃某須對李某做出經濟補償。

從本案可以看出,想要靠“承諾書”讓渣男或渣女凈身出戶,往往不被法院所支持。那么,如何才能讓渣男或渣女凈身出戶呢?想要達成這一目標非常困難,但也并非沒有路徑。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了五種情況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虛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這可以看出,婚外情、出軌等行為均可歸為與他人同居”“有其他重大過錯”中,這就等于給渣男或渣女套上了一道緊箍咒。
但要注意的是,即便有以上五種過錯,無過錯方只是能夠要求過錯方提供一定的補償,也就是說離婚的時候多分得一些財產,離“凈身出戶”的目標還有一定的距離。
那么,法律中有沒有規(guī)定,在某些情況下過錯方可能會被判決凈身出戶呢?的確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所謂的“不分”,就可以理解為凈身出戶。

【家事訴訟律師】
還要注意一點,轉移財產是很多渣男或渣女離婚之前經常做的事情,無過錯方可抓住對方的這一行為要求其凈身出戶。另外,還應該特別提醒大家,那就是渣男或渣女將婚后的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也屬于“轉移財產”。
事實上,還有一種方式可以讓對方凈身出戶,那就是過錯方自愿放棄全部財產。但是在現(xiàn)實的案例中,越是這種人越不可能有此自覺。所以,自己的權益還是要自己去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