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女士和陸先生于15年前結婚,兩人生活一直不錯。由于陸先生想做一個丁克,蘇女士也就答應了他,二人一直沒有孩子,一心撲在工作上。
這年,陸先生提出離婚,理由是感情不和。蘇女士沒有做糾纏,二人很快協(xié)議離婚。但是離婚后兩個月,蘇女士得知,陸先生和別人生了一個孩子。
當年是陸先生不想要孩子,自己才沒有生育。如今蘇女士已經40歲,過了最佳生育年齡,陸先生卻和別人因為孩子走到了一起。蘇女士認為這是一種背叛,她決定起訴前夫,要求賠償。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xié)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因為蘇女士既沒有明確放棄該項請求,也沒有超過離婚一年的時間限制,所以蘇女士可以起訴要求賠償。

家事訴訟律師科普:離婚后,還能要求賠償嗎?
離婚過錯方“過錯”的表現(xiàn)形式有哪些呢?
(1) 不忠實行為。不忠實行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根據(jù)一夫一妻制度的基本原理,婚外情是與法律精神相悖的。一方不忠實行為到達何種程度才算構成了“不忠實”從而應該承擔過錯責任呢?法律中并沒有現(xiàn)成的答案。根據(jù)現(xiàn)實案例,即使一方有“婚外情”,舉證也很困難。既然是“婚外情”,自然有一定的隱蔽性,一般不會在公開場所進行。所以,對于配偶另一方來講,收集一方的不忠實過錯證據(jù),相對還是比較困難的。
(2)重婚。重婚觸犯的是利律,應當承想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guī)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刑法》規(guī)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得而與之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利或者拘役。
(3)同居。同居的認定,其中重要的一個因素,就是共同生活的時間要有延續(xù)性,但是持續(xù)多久并沒有嚴格規(guī)定。從各地法院的實踐來看,對同居構成的時間持續(xù)性要求在一個月以上。
(4)家庭暴力。人們通常把夫妻一方的打罵行為統(tǒng)稱為“家庭暴力”。比如,丈夫推了妻子一把,踢了妻子幾下,或者是打得軟組織挫傷。這樣的情況是不是“家庭暴力”呢?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入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對于暴力手段的程度、傷害后果的嚴重性,均有一定的要求。可見,通常認為的家庭暴力,或者精神“冷暴力”,均和法律定義有所區(qū)別。換句話說,法律意義的家庭暴力遠比百姓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要嚴格得多。
(5)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根據(jù)我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jié)嚴重的話,還是一種犯罪行為,最高可以處五年有期徒刑。
(6)不良惡習。比如,酗酒、吸毒、賭博行為,都屬于不良惡習。但是根據(jù)目前的相關規(guī)定,有不良惡習必須“屢教不改”,方能成為判決高婚、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雖然如此,有類似惡習,應該算是過錯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