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2019年1月,王某與姑娘李某相識,二人迅速踏入愛河。在隨后一年多的戀愛過程中,王某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向李某轉(zhuǎn)款,款項金額多為520元、1314元之類表達愛意的數(shù)字。
短短一年多的時間,王某共向李某轉(zhuǎn)款26萬元。但金錢不是衡量愛情長度的唯一標準,不久后,二人的感情出現(xiàn)危機,最終分手。
分手之后,王某提出要李某歸還26萬元的贈與款項,但是遭到李某拒絕。王某一氣之下,將李某告上法庭。法庭審理認為,王某向李某支付的款項中有一部分屬于“贈與”,李某無須歸還。但有一部分屬于“有附加條件的贈與”,李某應(yīng)該歸還。

【現(xiàn)身說法】
本案中,出現(xiàn)了兩個關(guān)鍵性的概念—“贈與”和“有附加條件的贈與”。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了贈與合同的概念: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因此,可以把戀愛中男方主動贈送給女方或女方主動贈送給男方的一些小禮物、小紅包的行為,視作雙方達成的一種“贈與合同”,但這種合同屬于“無附加條件合同”。
所謂無附加條件合同,簡單來說,就是另一方不需要償付相應(yīng)的代價,你愿意給、她愿意要,合同行為已經(jīng)生效,但她不需要因你的贈與而做出任何承諾或承擔任何責任。所以在本案中,即便兩個人最后分手,這些小禮物、小紅包也是不能要回的。
關(guān)于“有附加條件的贈與”,《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贈與可以附義務(wù)。贈與附義務(wù)的,受贈人應(yīng)當按用約定履行義務(wù)。同時,《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撤銷權(quán)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chǎn)。
簡單來說,就是有附加條件的贈與是一種“有條件”的贈與。在本案中,王某贈與李某的一部分錢財是以促成二人婚姻關(guān)系為條件的,最終二人沒有結(jié)婚,也就不滿足贈與的條件,所以這部分金錢是可以追回的。
如何分辨贈與與有條件的贈與呢?在實際的案例中,一般以金額大小來判斷。也就是說,在戀愛關(guān)系中,小額的禮物、金錢一般視作贈與,但是大額的禮物和金錢(比如貴重首飾、高檔汽車)就可以被理解為有條件的贈與。
【家事訴訟律師】
愛情中,男女之間互贈禮物本來是常事,但一旦愛情破裂,曾經(jīng)象征愛慕之情的禮物贈與,就可能成為雙方扯皮的因素。這樣的事例,在生活中屢見不鮮。
我們應(yīng)該知道的是:金錢并不是愛情唯一的黏合劑。贈與的一方試圖通過大量金錢來挽留愛情,可能最終并不能如愿;被贈與的一方也要意識到,有些錢即便拿到手里也不見得能夠安穩(wěn)。所以,戀人該談情的時候就好好談情,談錢的時候也要保持頭腦清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