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類糾紛的核心問題?通常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反擔保的保證期間計算、未經反擔保人同意的債務展期效力、分公司以名下不動產提供擔保的效力認定、金錢質押的有效性、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地隨房走”原則、債務人放棄抗辯權時保證人的權利、以及抵押財產轉讓的相關規(guī)定。具體內容深圳擔保糾紛律師整理如下:

1、反擔保的保證期間計算
根據(jù)《民法典》第689條的規(guī)定,如果合同約定的反擔保的保證期間與其所擔保的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相同,那么反擔保的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即保證人保證責任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個月?。
2、未經反擔保人同意的債務展期效力
根據(jù)《民法典》第695條的規(guī)定,未經反擔保人同意,保證人與債權人協(xié)商對主債務及保證期限進行展期的約定對反擔保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反擔保人仍應按照原約定的反擔保保證期間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分公司以名下不動產提供擔保的效力認定
根據(jù)《公司法》第16條的規(guī)定,公司對外擔保行為不屬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限,分公司以自己名下房產對外提供擔保時需要公司的決議。如果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的,相對人請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金錢質押的有效性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yōu)先受償?。
5、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地隨房走”原則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抵押;轉讓、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讓、抵押?。
6、債務人放棄抗辯權時保證人的權利
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債務人享有的對抗債權人的權利,保證人都應當享有。即使債務人放棄對債權人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7、抵押財產轉讓的相關規(guī)定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但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其債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