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審判機關,實行不告不理,因此要想啟動人身安全保護令程序,應當由當事人或者法定主體依法提出申請。

本法規(guī)定了兩類可以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況。
一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也缺少訴訟行為能力,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時,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lián)合會、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是受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暴力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因為恐懼而屈從于加害人的控制,忍氣吞聲,委曲求全,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知情人的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lián)合會等是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
之所以近親屬可以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因為很多近親屬對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比較了解,也方便與受害人進行溝通,由其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合適的。公安機關、救助管理機構等有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由其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也是合適的。
注:上文中的“本法”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觀點中提及的“民法通則”法律文件已失效,相關規(guī)定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摘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94-9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