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燕與余瀟鵬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規(guī)則】
借條所載出借人姓名與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該借條現(xiàn)為原告所實際持有,可推定原告為借條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規(guī)則解析】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為,當事人書寫欠條有時書寫不規(guī)范,易把名字寫為同音字,或者寫成熟稱等其他稱謂。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綜合其他證據(jù)進行判斷,在被告對債權人資格提出抗辯但無法舉證證明時,可以認定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即為實際出借人。
【案例文號】
(2010)衢開商初字第773號(2011)浙衢商終字第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