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一詞并不陌生,但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大多數(shù)人并不熟悉。我國法律對肖像權是如何規(guī)定的?拍照時路人入鏡了,算不算侵權?
肖像權不僅局限于面部特征,包括局部特寫、體貌、背影,只要能和特定的人產生對應關系,具有“可識別性”,就可以被認定為肖像。例如,照片上只露出半張臉、一個側影或是一顆痣,只要能通過這些外部特征認出當事人的身份,那么就屬于當事人的肖像。
民法典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fā)表、復制、發(fā)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民法典同時規(guī)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huán)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也就是說,如果只是拍攝風景,而不是專門以某個特定的人作為對象,這種“偶然入鏡”不會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