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關于“私房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或無效,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即認定為共同財產。
2. 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 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貸款所購買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離婚時尚未付款完畢的,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答:對采取住房抵押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價款的房屋屬于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在離婚訴訟時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按上述規(guī)定進行處理(這個規(guī)定在實踐司法審判中并未被采納,法院一般會判決得房一方繼續(xù)還貸,處理房屋分割)。
4. 婚后一直與家庭其他成員共同生活離婚時如何確定夫妻共同財產?
答: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先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
5.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
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后才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的補償和照顧。
6.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屬共同財產,由法院酌情處理。
7.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答: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離婚案件中,首先應區(qū)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應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進行分割。
當事人離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補償。
8. 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的判決是否免除了雙方的連帶清償的責任?
答:仍應負連帶責任。
9. 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舉出以一方名義借債的欠條認為形成夫妻共同債務,對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為由相抗辯,此類情況如何處理?
答:由人民法院對債務形成的有關事實、性質、舉債的用途等綜合審查判決。
10. 配偶中一方立遺囑把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贈與給子女和朋友,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答:對該遺囑所涉及的公共財產,應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擅自處分的財產部分應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