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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婚姻家事類案件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

2023-01-30

近年來,圍繞婚姻家事類的法律需求逐年增加,也是民事領域最主要的案件類型之一,涉及爭議類型多樣復雜,感情因素、證據(jù)收集、事實認定以及對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因素等都會對裁判結果產(chǎn)生影響。


由此,家事訴訟律師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關于婚姻家事類案件夫妻共同財產(chǎn)問題,做了重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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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訴訟中,當事人自愿離婚,并就財產(chǎn)問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確認該協(xié)議的生效民事調(diào)解書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答:離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只能是婚姻締結的雙方,不列案外第三人為訴訟當事人。


一般情況下,第三人認為調(diào)解協(xié)議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再審缺乏法律依據(jù),人民法院應予以駁回。但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又必須再審的,人民法院根據(jù)相關法律精神走審判監(jiān)督程序辦理。


2. 債務人(被執(zhí)行人)已通過離婚協(xié)議或法院的離婚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執(zhí)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zhí)行人執(zhí)行其財產(chǎn)? 


答:根據(jù)相關法律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財產(chǎn)分割的處理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如該債權形成于結婚前或離婚后,則不能追加被執(zhí)行人的原配偶為被執(zhí)行人并執(zhí)行其財產(chǎn)。


3. 離婚訴訟中,雙方對財產(chǎn)價值有爭議時,是否必須委托中介機構評估? 


答:雙方對財產(chǎn)價值有爭議的,可通過協(xié)商、競價、作價、評估、拍賣等形成確定和處理財產(chǎn),處理財產(chǎn)時應貫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不是必須委托中介機構評估。 


4. 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財產(chǎn)的分割,能否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為共同訴訟人?


答:對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或者中止離婚訴訟,不應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為離婚訴訟的共同訴訟人。


5. 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離婚訴訟后,離婚訴訟的夫妻及家庭成員均不提起訴訟對房屋進行確權和分割,該離婚案件如何處理?


答:遇到這類情況,法院可向當事人釋明不起訴對房屋進行確權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詢其對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見。


如果當事人同意在該案中不主張人民法院對該房屋進行繼續(xù)分割的,則案件恢復審理;如當事人堅持分割,則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逾期則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離婚訴訟恢復。 


6. 丈夫起訴與妻子離婚,妻子起訴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審理? 


答:二者屬不同訴訟程序,處理時應先中止民事訴訟,待刑事重婚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民事訴訟。 


7. 對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應適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無效屬非訟案件,人民法院可適用特別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予以裁決。將財產(chǎn)問題、子女撫養(yǎng)問題與婚姻無效問題分開處理。 


8.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可以與離婚訴訟一并處理? 


答: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以上二者可以一并處理。有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主體必須是無過錯方,雙方必須是合法夫妻關系而非同居關系。


9. 宣告一方當事人失蹤、死亡和缺席判決離婚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當事人失蹤、死亡和缺席判決其離婚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區(qū)別在于,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其夫妻關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復。 


10.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起訴向?qū)Ψ教岢鰮p害賠償,法院應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應對該請求予以支持。 


11. 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舉證期限過后或開庭時才提出分割財產(chǎn),是一并處理還是另案處理? 


答:以上情形屬追加訴訟請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審理,告知當事人另案主張。但對方當事人同意對該請求進行答辯處理的,考慮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準許,對該請求合并審理,法院應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或由當事人之間商定。 


12. 離婚案件,被告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


答:因離婚案件必須調(diào)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會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13. 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被告要求離婚的,是視為反訴合并審理,還是告知另案主張?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張。 


14. 離婚一方當事人對配偶的重婚行為不追究,只是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法院是否準許?法院對發(fā)現(xiàn)的重婚問題是否應主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答:人民法院應準許,但不影響當事人事后依據(jù)刑事訴訟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對發(fā)現(xiàn)的重婚問題應主動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15. 男方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才發(fā)現(xiàn)女方處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nèi)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nèi)。對此,法院應以男方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則駁回起訴,還是作實體處理? 


答:發(fā)現(xiàn)以上情況,人民法院應以男方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而駁回男方的起訴。但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過錯(重婚、姘居導致懷孕,男方情感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嚴重威脅)等情況,法院可受理,并作實體處理。 


16. 離婚案件中,沒有鑒定結論證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況下,能否準許其父親或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應訴?


答:若有以上情況,沒有鑒定機構的結論證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不能準許其父親或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應訴。 


17. 離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補償一定數(shù)額的精神損失費,是否屬于反訴?是否應合并審理?


答:不屬反訴請求,應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其中一項訴訟請求予以合并審理即可。 


18. 離婚后,一方能否繼承租對方單位公房? 


答:未違反《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相關規(guī)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對公房的承租權,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nèi),一方可繼續(xù)承租對方單位的公房。 


19. 當事人在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只要當事人未在離婚協(xié)議中放棄離婚損害賠償,且在離婚登記后一年內(nèi)提出,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注意一定的規(guī)定屬于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 


20. 債權人追索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案件,如法定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法院如何判決?


答: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放棄繼承無效,通知繼承人參加訴訟,并依法判決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實際財產(chǎn)價值為限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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