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而言,約定財產制下,只要不存在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等導致約定無效的情形,夫妻財產的歸屬以雙方的約定為準,更加尊重雙方的意思自治,充分體現(xiàn)了個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在現(xiàn)代社會中的地位和價值,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時代的變遷,在實踐中的適用越來越多。

我國目前的約定財產制度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即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稱部分共同制)和分別財產制。
一般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但特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制度。在一般共同財產制下,不論夫妻各自的婚前還是婚后財產,也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歸夫妻共有,由夫妻雙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財產的所有權,只有法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財產除外。
限定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約定一定范圍內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其他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制度。這種制度與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區(qū)別在于共有財產的范圍不同。法定婚后所得共有制中共有范圍嚴格限制在婚后所得財產,婚前財產依法屬于個人所有。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財產的范圍完全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確定。當事人可以將婚前的財產約定為雙方共有,也可以將婚后全部財產約定為共有,權看如何約定。
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及婚后所得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處分和收益權的夫妻財產制度。分別財產制是最能夠體現(xiàn)夫妻雙方各自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的一種夫妻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