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對于需給付子女撫養(yǎng)費的一方何時可停止給付?深圳律師:撫養(yǎng)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shù)匾话闵钏降模改缚赏V菇o付撫養(yǎng)費。年滿十八周歲或者已滿十六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民法上來說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以其自己的行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撫養(yǎng)費的給付期限一般以此為限。

當然,法律也有溫情的一面,在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然有給付撫養(yǎng)費的義務: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應注意的是第二種情況:尚在校就讀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大學生并不在此列。
所以根據(jù)法律,對于已經成年的大學生來說,雖然大多數(shù)父母基于情感,仍為在讀大學的子女提供生活費,但此為父母的道德選擇,而非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