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身和財產關系的結合,選擇離婚必然會導致人身和財產關系發(fā)生變化,離婚冷靜期作為一個特殊的“緩沖期”,一方面,在離婚冷靜期內,雙方還未正式辦理離婚登記,在法律意義上還是夫妻關系;另一方面,進入離婚冷靜期后雙方對離婚的后果有著明確的預期,該冷靜期有別于日常婚姻存續(xù)期。

如何處理好離婚冷靜期內的財產爭議?深圳律師建議,首先,夫妻雙方在離婚冷靜期的三十日內審慎處置財產,對可能涉及分割的財產既不能盲目購置,也不能私自進行處置,特別是關于購置、處置房屋、汽車等價值較高的不動產和動產。根據法律規(guī)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一方若發(fā)現另一方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搜集好相關證據,以便在離婚訴訟中主張對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其次,在訂立《離婚協議書》時,在夫妻財產約定中,明確約定離婚冷靜期內取得財產和負擔債務的相關問題,協議內容必須出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違反法律,也不能違背公序良俗,一旦簽字即生效,雙方都應該嚴肅對待、謹慎簽署,隨意的約定可能會導致協議效力的瑕疵,隨意簽署可能會損害自身合法權益。必要時,可以對協議進行公證,真正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糾紛,做到“一別兩寬,不生恩怨”。
最后,婚姻作為組成家庭的重要方式,使得社會能夠持續(xù)運轉,也使得每個獨立的個體有可能在最小單位的組織中找到精神溫暖。離婚冷靜期并不妨礙離婚自由,其設置是為夫妻的矛盾進行緩沖,避免沖動輕率離婚。同時,離婚冷靜期通過提高離婚成本,來促使夫妻冷靜思考夫妻關系,提高對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感。在離婚冷靜期內,對婚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安排、兒女照顧,特別是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問題要進行充分溝通協商,真正做到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