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實踐,夫妻單方起訴離婚獲準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六類(標注來源遵循每項內容對應的核心法律依據):

一、重婚或同居?
對方存在重婚行為,或長期與他人保持同居關系,嚴重違背夫妻忠誠義務?。
二、家庭暴力或虐待?
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存在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對受害方人身安全構成威脅?。
三、惡習屢教不改?
對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嚴重損害家庭經濟與情感關系?。
四?、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因感情破裂導致分居狀態(tài)持續(xù)滿兩年,且分居期間未恢復共同生活?。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
配偶被法院宣告失蹤后,另一方可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系?。
六、再次起訴分居滿一年?
首次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后,雙方繼續(x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的應準予離婚?。
?補充說明:
訴訟離婚需向法院提交充分證據(如家暴記錄、分居協議、惡習證明等),并經過調解程序?。
分居需滿足“因感情不和”且具有連續(xù)性,非因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分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