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在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對于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為生活或主要經(jīng)濟來源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但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

什么是賭博罪?深圳律師解答如下: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chǎn)、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fā)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賭博罪的相關法條鏈接,深圳律師分享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