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1次會議、200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91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3 日公布,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處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的犯罪活動,現(xiàn)就辦理這類案件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對于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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